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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建议从六方面着手完善农机报废更新政策

日期:2016/17/12

2015年,湖北省被纳入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省份,选择了64个县市开展试点。2016年,湖北省对农机报废更新政策进行了修订完善,并在全省范围内全面铺开。到今年11月,全省共报废农业机械9529台,约占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拥有量的0.68%,约占达到报废年限拖拉机和收割机总量的1.7%。其中拖拉机1223台,占报废机具的12.83%;联合收割机8306台,占报废机具的87.17%。

五大壁垒制约政策顺利推进

湖北省通过两年的试点,我们感到推进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这项工作还有一些制约因素,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报废与更新捆绑,不利于农机装备调整。报废与更新,二者在政策目的上有差别,鼓励报废是为了节能降耗、减少农机事故隐患,也是推进农机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库存”的题中应有之义。而鼓励更新是为了优化农机装备结构,促进农机装备升级换代。目前的政策是报废与更新必须同时进行方能获得补贴,这就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农民要有具备报废条件的农机;二是具备购置新机的需求、条件和能力,然后才能去申请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实际上随着土地流转工作的推进和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广泛实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需要购买大型农业机械和配套农机具,相应的小型农业机械将逐渐淡出历史舞台,随之出现了很多仅仅只想报废手中老旧农机的农民,他们不需要购置农机,对于购新农机意愿不强,两者捆绑执行,难免出现矛盾,导致报废农机数量逐渐减少。

补贴标准较低,不利于调动农民积极性。目前的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标准是2012年提出的,明显滞后于当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如手扶拖拉机补贴额只有几百元,加之有的农机生产企业组织收购的二手拖拉机的回收价格远远高于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标准,导致许多机手宁愿将老旧拖拉机卖给收购企业,而不愿进行报废。

补贴种类单一,不利于机具更新换代。目前享受农机报废更新补贴的机具仅限于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主要是因为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实行了牌证管理,便于确认政策实施对象,而实际上市场上不仅存在很多没有按规定上牌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而且还存在大量急需报废的其他机械。据不完全统计,湖北省仅无法使用的旋耕机就达20万台以上,占旋耕机保有量近三分之一。

试点没有铺开,不利于政策规范实施。目前,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政策在全国范围内还没完全铺开,各省政策不均衡,给有些经销企业投机留下了空子。湖北省在实施过程中就发现,个别农机经销企业从其他省份购置报废农机,意图在湖北省申报报废更新补贴,实行左手购进报废农机,右手新机卖给购机者,以套取补贴,赚取差价。

缺乏激励措施,不利于报废工作的推进。大部分从事报废回收的农机维修点由于手段落后,对报废拆解后的机具回收利用率低,加之去年以来废旧钢铁收购价格持续降低,收益较低,且目前的实施方案对参与报废回收的单位没有激励措施,致使很多农机维修点参与报废回收工作的积极性不高。同时,由于所需经费缺乏,农机部门实施该政策的积极性也不高。

建议六方面进一步完善

农业部出台的《2015-2017年农机补贴实施指导意见》中提到,农机报废更新补贴的试点工作实施范围扩大到17个地区,并明确提出各省可自行组织实施。试点范围的扩大和自主权的进一步下放,说明国家对实施农机报废更新这一政策是认可的,如何进一步完善制度,执行好报废更新补贴这一政策,笔者经过调研,提出如下建议。

全面铺开,使政策发挥更大效益。建议在全国范围全面放开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政策,这样一方面可使机具倒卖、合法来源证明等棘手问题迎刃而解。另一方面可进一步调动农民更新换代农机的积极性。

报废与更新松绑,使机手有更多选择。建议将农机报废补贴与更新补贴分开执行,给农机手更多自主权,报废可以申请补贴,更新也可以申请补贴。将报废补贴程序的报废、购机和补贴三个程序,减少为报废和补贴两个程序,将报废补贴单独立项,成立报废补贴专项资金,只要是申请报废的就给予报废补贴,不强制更新机具。

降低报废门槛,使老旧机具更快淘汰。建议扩大报废机具的种类,并提高机具的补贴标准。对于手扶拖拉机、大中型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报废机具的残值、更新补贴加上农机购置补贴后,使农民能够花少量的钱便可置换新机,进一步加快老旧带病农机淘汰速度和新型农机具的更新速度。建议对拖拉机按照马力大小进一步细化报废补贴分档标准,适当提高手扶和小型拖拉机报废补贴额度。同时,允许各省根据地方农机使用情况,将使用量大、频率高的其他农机纳入报废补贴范围,增加报废补贴金额,进一步释放补贴政策红利。

加大扶持力度,使各方都有积极性。建议列支专项为农机报废回收点安装全程监测设备,实现政策执行的全程监控;鼓励各地根据实际建设区域性的农机报废更新中心;建议参照汽车报废更新评价办法,成立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废旧机具残值进行评估;建议参照《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合理测算各类机具的拆解成本,并在此基础上按照一定比例,给予农机报废回收单位适当的补贴,提高企业参与农机报废的积极性;建议各级财政按照报废机具的数量对农机部门和监管部门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

完善操作程序,使政策执行更加便捷。建议进一步简化程序,使实施方案更加便民利民。实施过程中,也可以实行由回收企业上门回收废旧农机,农机监理人员上门办公,指定场所报废老旧农机。拆解报废后的机具,农民还可以自行售卖。建议在农机报废回收办法中,对报废机具拆解标准、“五大总成”破坏标准、拆解回收件利用标准、报废机具回收标准、报废过程监销办法、档案管理标准和相应的处罚办法等进一步明确,使农机报废更新工作有法可依,有规可循。

明确监管职责,使政策执行更加规范。建议进一步明确各方责任,机手对其申请报废机具的合法来源负责,农机报废回收企业对其是否真正拆解、真正销毁负责,农机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在于监管。通过明确各方主体责任,促进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政策实施更加高效便捷。